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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秦从献仙药开始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
经过此事之后,刑部不日便开始着手,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一律法,以及对防卫过当的相关解释。
这一条律法的出台,不仅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,同时又震慑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,更是鼓励了社会每个人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正义之风,可谓是意义重大。
这是大秦法制的进步,亦是属于正义的胜利!
当然,只有李阳明白,正当防卫这条律法的问世,其实最重要的意义,是在这个时代,大秦帝国对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认可和保护。
这可是意义巨大啊!
另外,此次除了匡正、优化了私斗罪的不足,制定出台了正当防卫这条律法,刑部还对敲诈、勒索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解释。
将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,进行讹诈的形为,视为敲诈、勒索罪,刑狱半月至七年不等。而且,在大秦律法里,特别解释了一条,那就是以利用他人善心,行投机取巧,以诬赖的形式进行讹诈的违法行为,不论讹诈金额多寡,一律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进行重判。
换句话说,普通的讹诈,比如故意手里拿一个花瓶,让你碰碎,这样的投机取巧行为,可视为情节轻微,刑狱半个月或许就可以了。
但是,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,结果反被诬赖,进行讹诈的形为,无论你讹诈多少钱,哪怕只是一个铜板,那也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,直接重判,就是刑狱用年来算了,比如五年?七年?
总之,这一律法,亦是为了维护及宏扬社会之正义及高尚品德的风气。同时打击诬赖、讹诈行为。
什么调解,什么讹诈失败就算了,这些通通不存在,直接判刑,往最高的刑罚判。
用李阳的话来说,就是一个社会,人人只在乎得失,一个原本良善的人,却不敢轻易帮助他人,一个负有正义之人,见到不法行为却不敢仗义执言,不敢见义勇为,那这样的社会,是极其冷漠的,极其自私的,而如果这一切现象和现状是因律法造成的,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。
所以,大秦的律法,为了杜绝这一现象,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。
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,每一个善良的人,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,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,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,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说那个“不”字!
同时,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人的善良,消费善良的行为,付出惨痛的代价!
相关律法,很快出台,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、郡县。
与此同时,于公元十一年,初冬,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。
大秦,原先的官制,地方上,各行省有行省衙门,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,其主要是郡守、监御史、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。
郡守,郡的长官。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,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、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、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,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。
监御史,隶属监察院,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。
郡尉,掌郡驻军,主管治安、侦缉盗贼,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,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,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,用后世的话来说,就是市公*局长。
当然,除此之外,还有郡丞。郡的次官,辅佐郡守综理郡政,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,郡丞代行郡守职务。属官有卒史、主簿、牧师令等。
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,所以由此可见,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,是没有独立开来的。司法与行政权力,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。
比如,在行省,就是巡抚说了算;在郡,郡守说了算;在县,县令说了算。唯有监御史,才是隶属监察院,不受制地方长官。
而且,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。
也正因如此,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。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,名为大秦司法署。
司法署,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,负责审案、判决,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。
同时,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,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。
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,隶属刑部,不受地方长官制约,而且有争取的案件,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,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。
比如,县级的司法署,存有争议的案子,或不服判决的案子,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,若还存争议或不服,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。
这样一来,整个司法体系,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错案了。同时,也督促了各级司法部门公正、公平的审案。
大秦司法改革一实行,起初百姓并不以为如何特别。
但是,任何时代,都是有那么一部分聪明、有才识、有远见的人。他们立刻就意识到了,司法改革背后带来的深远意义和影响。
接着,在这些人的解释下,顿时越来越多的百姓都明白过来了,原来司法改革,等于是让全天下的每一个人,在律法面前都能公平、公正的得到对待。
以往,县令说你有罪,你便是有罪,县令说你无罪,有罪亦是无罪,百姓岂能有说“不服”的权利?
可如今不同了,案件之审理之权,不再隶属县令之手,只要是无罪的,哪怕县级的司法署判你有罪,你亦可上诉至郡级司法署,上诉至行省,甚至有些特别争议的案件,行省亦会呈到刑部来决议。
总之,这让每一个普通百姓,都看到了在律法面前,人人公平、公正对待的希望。
也正是因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意义深远、重大,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载入了史册。
史记载:“公元十一年,初冬,秦镇国君李阳,行司法改革,独立司法署,实行上诉权。此次司法改革,不仅奠定了大秦帝国依法治国的基础,更是标志着,每个人在律法面前皆有追求公平、公正对待之权利的先河!”